(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关生与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关生,杨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杨关生。被告:杨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关生与被告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关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关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关生撤回对被告杨光辉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关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