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永祯与汤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祯,汤树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3号原告:陈永祯,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3332。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平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钢。被告:汤树明,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854。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祯诉被告汤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后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永祯负担。审判长 邓 楠审判员 周文俊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