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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5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孔在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辅路百旺苑农庄南侧,驾驶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因车辆失控冲入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行经此处的被害人任1(男,殁年40岁)撞倒,造成被害人任1受伤。同年6月26日,被害人任1因外伤后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为全部责任,任1无责任。同年6月27日,被告人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经核实,被害人任1的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孔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诊断证明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身份材料,证人邢、刘和、魏、任2的证言,被告人孔的供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孔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孔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参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