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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铭德与刘贤廉、刘贤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刘铭德,男,192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郭士金(特别授权),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513087。被告刘贤廉,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如璋(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9071201102。被告刘贤远,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如璋(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907120110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德诉被告刘贤廉、刘贤远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铭德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铭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铭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刘铭德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