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龙朝与马岳军、贺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张龙朝。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岳军。被告:贺可伟。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龙朝与被告马岳军、贺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朝撤回对被告马岳军、贺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