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龙朝与马岳军、贺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张龙朝。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岳军。被告:贺可伟。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龙朝与被告马岳军、贺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朝撤回对被告马岳军、贺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