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3244张正保与经书楷、张燕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正保;经书楷;张燕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张正保,男,汉族,1940年3月3日生,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一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嘉文,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书楷,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娣,女,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保诉被告经书楷、张燕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保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张正保负担。审 判 长 李义军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人民陪审员 吴九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