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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3244张正保与经书楷、张燕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正保;经书楷;张燕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张正保,男,汉族,1940年3月3日生,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一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嘉文,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书楷,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娣,女,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保诉被告经书楷、张燕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保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张正保负担。审 判 长  李义军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人民陪审员  吴九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