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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审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田学忠安置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审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田学忠,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组,农民。2013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田学忠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其诉称,2011年9月渭南市临渭区高速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为了国家重点铁路建设,根据物权法���四十二条,征收了我一院住宅,为了保障我的居住条件,给了我一院安置宅基地,并于2012年3月6日下发文件,要求镇政府组织村组对所有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到各拆迁户,镇政府接到文件后,一直至今不给我划定安置宅基地,又违反文件精神,将给我安置的宅基地给了元盛房地产,经过我上下多次上访,同时也于2012年9月2日--9月4日在镇政府主管拆迁的镇党委副书记房子住了三天,索要给我划定安置宅基地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临渭区辛市镇人民政府将给原告安置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起诉人田学忠起诉的将给原告安置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是基于渭南市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西拆迁办)以渭临大西征迁办(2012)01号文件《关于抓紧落���大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马渡村一组房屋32院,占用空院2院,需安置共计34院宅基。但从该通知的内容看,其只是大西拆迁办要求辛市镇人民政府抓紧落实拆迁群众安置宅基工作,并要求辛市镇人民政府精心组织实施,妥善安置拆迁群众,防止因拆迁安置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其他不良后果。该通知并未对起诉人田学忠的宅基地安置问题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定或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起诉人田学忠就其安置问题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或者向政府部门申请处理而非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置宅基地并划定落实到位。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田学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