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9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11年3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9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13年11月1日23时23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的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干区艮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艮山西路一号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金某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呼吸测试单,乙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身份证明,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金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将被告人金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九个月二十七天),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十七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裘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