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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鲁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73号罪犯鲁巍。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津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鲁巍在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出色。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参加各种活动共获奖励分2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A等次。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得奖励分96.1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鲁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鲁巍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巍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