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临沂市兰山区汇宝电动车经销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临沂市兰山区汇宝电动车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催字第03305号申请人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朱小军。申报人临沂市兰山区汇宝电动车经销处。经营者张兆华。委托代理人宋文,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050XXXX(2212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长沙国迪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收款人为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沂市兰山区汇宝电动车经销处已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东台镇顺能建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