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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吕秀芳与周仁均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秀芳;周仁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芳,女,生于1974年3月6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周仁均,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秀芳申请执行周仁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仁均应协助将位于某处房屋(即:xx宿舍内X幢第X层,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蓬国用xx字第xx号)的产权转移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吕秀芳名下,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仁均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即:xx宿舍内x幢第x层,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蓬国用xx字第xx号)的产权转移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吕秀芳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沈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