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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卿亚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亚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4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亚洲,男,58岁,1955年10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98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日被抓获),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亚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19时许,在本市高新一路郭家崖村,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卿亚洲,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着的块状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20.10克。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卿亚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认定其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卿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尿样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缴单据、手机通话记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留根、刘伟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卿亚洲的供述材料,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亚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卿亚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卿亚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亚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巴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