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5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玉祥与郄成飞、池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祥,郄成飞,池林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889号原告乔玉祥,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告郄成飞,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告池林升,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玉祥诉被告郄成飞、池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玉祥与被告郄成飞、池林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玉祥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郄成飞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由被告池林飞提供担保,二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担保人保证担保借款承诺书。被告借款后,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郄成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已经偿还了2万元,被告愿意还本付息,但现在无钱,请法庭调解解决被告池林升辩称:担保郄成飞向原告贷款属实,愿承担保证责任,请法庭调解解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郄成飞向由被告池林升提供担保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二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担保人保证担保借款承诺书。被告郄成飞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向原告还款2万元,余款二被告一直推托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郄成飞于2013年11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乔玉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8万元止,被告池林升负连带责任。若二被告有任意一期款项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全部案款转入执行程序并计算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9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郄成飞自愿负担,被告池林升负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