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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夏岩与余姚市伟邦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岩,余姚市伟邦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夏岩。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代表人:季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岩与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岩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夏岩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