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熊某某,女,19XX年X月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