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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熊某某,女,19XX年X月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