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廖朝辉、苏继林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朝辉,苏继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朝辉,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继林,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朝辉、苏继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湘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朝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该院(2012)湘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苏继林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以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廖朝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于2013年10月2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朝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廖朝辉、原审被告人苏继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廖朝辉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朝辉撤回上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定中审判员 汤洪清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喻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