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州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姜振权,职务:厂长。申请人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129098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成都三信医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成都蓉威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人为彭州民生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浙瑞编织袋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鲜 波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范修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钟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