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强中阳诉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中阳,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强中阳,男,汉族。被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啤酒路1号,注册号:610100100040167。法定代表人:张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京京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中阳诉被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强中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中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