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刘宜胜合同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忠,刘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忠。委托代理人范炳凯。委托代理人冯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宜胜。委托代理人杨素文。委托代理人李兴波。上诉人黄永忠因合同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炳凯、冯林,被上诉人刘宜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素文、李兴波均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唐晓兰代理审判员  蒙秀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