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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丹申请执行张小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张小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丹,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小航,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陈丹诉张小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丹于2013年3月25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小航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22494.62元。同年9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张小航现正在服刑,经本院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张小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