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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何德安与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安,安乡县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52号原告何德安。被告安乡县物价局。原告何德安不服被告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德安负担。审 判 长  罗 健审 判 员  汤四安人民陪审员  曾庆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