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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根贵与沙朝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贵,沙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李根贵,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晓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莹,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朝阳,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侠,女,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贵与被告沙朝阳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贵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根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根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此款已由李根贵预交),由李根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海宏审 判 员  许 超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