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辉、朱小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辉,朱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勇,男,零阳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于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朱小翠,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1)第1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共计45668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辉、朱小翠的银行存款46253元(执行费585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中心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