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栾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焦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栾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