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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栾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焦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栾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