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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6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6560号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1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岗。被告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66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晓夏。第三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6号楼401-A房间。法定代表人孙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春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