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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辖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荀三福与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三福,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民辖初字第47号原告荀三福,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壹城花园东区68幢2楼。委托代理人童跃、童伟,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荀三福与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即整体搬迁到南京市栖霞区壹城东区68幢2楼经营,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栖霞区,不属本院辖区。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蓓蓉审 判 员  石 萍代理审判员  汪 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凌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