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松林与赵辉雨、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蒸有味华人金信分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林,赵辉雨,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蒸有味华人金信分店,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黄松林,男,193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浩,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辉雨,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蒸有味华人金信分店。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86号一楼0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小铃,总经理。被告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松桂园海东青大厦1807房。法定代表人张小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林诉被告赵辉雨、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蒸有味华人金信分店、湖南金太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林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松林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 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