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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执字第005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005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文。被执行人吕丽锋。本院在执行张海文诉吕丽锋返还原物的(2012)武民初字第04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丽锋在相关单位的收入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白兵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