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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施某犯抢劫、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X(小名:小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施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X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犯抢劫、抢夺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罪2012年10月及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抢夺他人二次,分别抢得半条项链及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为2307元。二、抢劫罪2012年10月、12月的一天及2013年2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蔡新路新工村、谢二西北村等地,采取语言威胁及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为69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95元;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施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15年至18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施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金玉花园售楼部门前马路上,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赵XX不注意将其脖子上的半条项链抢去,重5.84克,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0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XX陈述:证明2012年10月14日傍晚六点半左右,我和女儿杨X回家,快到金玉花园售楼部时,从我右后方走上来一个男子,转过身就掐着我脖子,然后就拽我脖子上的金项链,项链被他拽断了他抢走了半条项链,这条项链共11.85克,还剩6.01克,是24K千足金的。2)、证人杨X证言:杨X证言与其母亲赵XX陈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六点多钟,我溜到谢区金玉花园售楼部右边十米左右的马路,看见有一个女的40多岁脖子上戴了一条项链,旁边还有一个女的,我和这两个女的迎面走过去,到这个妇女的右后方上去用手按住这个女的嘴和下巴,另一只手去拽她脖子上的项链,我用力一拽把项链拽断了手里只抢了一半项链,然后我拿着半截项链就跑了。4)、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项链价值为2307元。5、书证:1)、金银首饰专用发票:说明赵XX所带项链,24K黄金,重11.18克。2)、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未被抢走的项链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称量为6.01克,项链的总重量为11.85克,被抢走的部分为5.84克。2.2013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施X在谢二西村的一个巷道内,趁被害人应XX不注意,从身后将应XX的背包抢去,包内有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应XX报案及陈述材料:证明2013年2月16日晚上18点左右,我从三路车站下车,准备回家,途中一个男子过来把我的包抢走了,他夺我包时把我带摔倒地上了。我包里有现金一千零几十元及几张卡和钥匙。2)、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2013年过完春节没几天,我身上没钱花就想出来抢点钱花,我从三路汽车站对面的一个巷道内穿过,看见一个女的年纪有40多岁,手里拿个包。我从这个女的后面直接上去拽这个女的包,当时这个女的好像被我拽她包时带摔倒地上了。包里有1000元左右现金,还有几张卡和钥匙。二、抢劫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法院东侧的厕所旁,从背后抱住被害人李X并用手捂住其嘴,威胁到“别动,动我就搞死你”,之后强行将李X的背包抢去,包内有银行卡和��金350元。事后施X用该银行卡在附近自动取款机分两次取出现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X报案及陈述材料:证明2012年10月26日晚上18点50分左右,我坐121车从蔡新路南头下车准备到小井村,走到谢区法院东侧时,一个男子上来把我嘴捂住,让我不要动,我比较害怕,就没敢动,然后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现金35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并证明其手机接到信息提示,其交通银行卡里面的钱被取走了1500元。2)、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我身上没钱就想出来抢点钱花,走到谢区法院东边厕所旁边时看见一个女的,从背后抱住这个女的用一只手捂着这个女的嘴,说别动,动我就搞死你,这个女的就没敢动,强行抢得一背包。包里有300多元钱,两张银行卡,还有一个电话本,上面记了好多数字,我认为可能��银行卡密码,后到一个银行门口,有个自动取款机,把银行卡插到里面照着电话本上的数字试了一下,结果是一张银行卡密码,我就从里面取了1000多元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就把包扔到法院旁边巷道下水道里了。并证明对公安机关调取2012-10-31监控录像进行识别,说画面的那个人就是自己,当时在取钱。3)、视听资料证明施X取钱的监控录像2、2012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施X窜至谢家集区蔡新路新工村3号楼,将正准备上楼的甘X从身后抱住,将其扑倒在地,随后将被害人甘X的背包抢去,包内有现金400元左右。1)、被害人甘X报案及陈述材料:证明2012年12月14日下午七点五十分左右,准备回家走到家楼梯口,突然从后面有个人抱我,我被扑倒在地,对方就说把包放下,我怕男子伤害我就松手了。然后他就跑了,包里有几张卡及400元现金。2)、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左右,我身上没钱想出来抢点钱花,我走到蔡新路的一栋楼房附近,看见一个女的从一楼楼梯口往上去,就跟着这个女的后面,她上楼梯没几步我就从后一把搂住这个女的,并把这个女的扑倒在地,我说包放下,这个女的有点不情愿有点反抗,我就一手去抢包,另一只手去推她两下,我拿起包就跑了,包里有几张卡和400元钱左右。3.2013年2月22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谢二西北村42号楼,尾随被害人刘XX身后,当刘XX正准备从二楼上三楼时,施X上前从后面拽刘XX的包,并朝其胸腹部跺了一脚,强行将刘XX的背包抢去,包内有现金1400元和一部黑色触摸屏联想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88元。1)、被害人刘XX报案及陈述材料:2013年2月22日0时15分左右准备回家,我边打电话边上楼,好像��人跟着我,我回头看一个男的站在我身后正伸手拽我的挎包,我就挣着包带子不松手,这时我就摔倒楼梯上,他一边挣我的挎包一边用脚往我的胸口踹了一脚,强行把包抢走。包里有现金1400元,一部联想手机及身份证,2张农行卡,一副眼镜,还有些化妆品等。2)、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凌晨0时许,我溜到蔡家岗水塔附近时,我看到从谢二东村方向来了一辆车,在路口停下了,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我躲在楼道内看那个女的,那个女的顺着谢二北村的那条路朝南走,我在后面跟着,在二楼平台朝三楼上时,我从后面拽她的包,她抓住包不给我,我就朝她肚子上跺了一脚,感觉那个女的好像摔倒了她就把包松手了,我拿着包就跑了,包里有一部黑色直板触屏手机,在谢二东村路口卖给一个过路的了,卖了500元,还有1000多元现金及钥���,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3)、联想c101发票一张4)、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明联想手机c101一部,价值788元。4.2013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施X在谢家集区西城国际门岗室,不顾他人的阻拦,手持菜刀将门岗室内的一台组装电脑抢去,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5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陈XX报案材料:(与其陈述一致)。2、组装电脑部件详单: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施X将电脑卖给了一过路人,但公安机关未找到此人。(二)被害人陈XX陈述:证明案发当时接到物业保安王XX的电话,说是以前一个保安施X到西城国际西门门岗持刀抱走了一台电脑,我听到后就让他报警了。(三)证人证言王XX与鲁XX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案发当时我和鲁XX在西城国际值班,当时鲁XX在门岗内,我在门岗外溜,���到门岗时看到以前在这干过保安的一个小伙子(即施X)在那坐着,我觉得施X眼瞪着,他手里拿着菜刀我们也不敢硬拦,施X强行把电脑抱走了,我就打电话告诉陈XX了。(四)辨认笔录证明鲁XX对施X的辨认。证明陈XX对施X的辨认。(五)被告人施X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我溜到西城国际西门门岗室,看见里面有台电脑,想把它抢走,我走到电脑跟前说要把这个电脑抱走,那老头不愿意,我就把菜刀拿出来对老头说你今天不让我抱走也不行,后持刀强行将电脑抱走。(六)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台式电脑价格2557元。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施X系1989-12-7出生,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归案经过:证明谢家集公安分局民警于2013年4月25日14时许,在田家庵区心声网吧将施X抓获。3、前科材料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施X犯寻衅滋事罪,2007-12-1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施X犯故意伤害罪,2009-4-15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6-15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9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应以抢劫罪及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施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信。鉴于其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刘 勤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