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丽敏与被执行人庞力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丽敏,庞力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4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庞丽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殷德金。被执行人庞力源,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庞丽敏与被执行人庞力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庞力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庞力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丽敏经济损失人民币23596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力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得到司法救助款4.72万元的救助,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姚文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