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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100号原告任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管陶乡小冶陶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管陶乡磨盘峧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