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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司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司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1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司某某好吃懒做,经常赌博而不回家,不照顾家庭。在原告患病后,被告不给原告出钱医治,租房的房租费都交不起。2011年9月21日,被告司某某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戒,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1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11年9月21日,被告司某某因吸毒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隔离戒毒二年,从此,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6月24日,被告司某某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长期待在棋牌室打麻将而不回家,再与原告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关于被告司某某的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司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又因被告司某某吸食毒品,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自2011年9月21日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吴某某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三)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人民陪审员  袁秀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党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