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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征与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征,陈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刘征,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征诉被告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刘征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