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修正与赵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正,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刘修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修正与赵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