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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修正与赵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正,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刘修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修正与赵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