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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官民一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全诉被告赵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赵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民一初字第3062号原告胡全,男。被告赵太,男。原告胡全诉被告赵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太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赵太、吴琼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经询问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详细的身份情况及住址,也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居住在其提供的住址内,故原告起诉被告身份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起诉被告身份尚不明确,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退还原告胡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