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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苗银珍与熊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银珍,熊焕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9号原告:苗银珍。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银珍诉被告熊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银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本院依法收取507元,由原告苗银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