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苗银珍与熊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银珍,熊焕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9号原告:苗银珍。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银珍诉被告熊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银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本院依法收取507元,由原告苗银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