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韩柏章与邵兴来、黄根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兴来,韩柏章,黄根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兴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柏章。委托代理人:魏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根法。上诉人邵兴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甬余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5月19日17时30分许,韩柏章与邵兴来在黄根法的麻将场所里打麻将,双方因打麻将之事发生争执,韩柏章拿起麻将牌往桌上砸,邵兴来被麻将牌击中,致其眼角受伤流血。后邵兴来打电话叫来其妻子等人至麻将场所,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韩柏章。在此过程中,韩柏章躲进房间,邵兴来等人在门外敲门要求韩柏章出来,后韩柏章拉着窗帘从二楼跳下而受伤,韩柏章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邵兴来已支付给韩柏章150000元。关于韩柏章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136232元。依据鉴定意见,韩柏章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按照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对其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2.误工费25434元。依据鉴定意见,韩柏章的休息期限为240日,按照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3.护理费5471.08元。依据鉴定意见,韩柏章的护理期限为90日(含实际住院期间29天),住院期间参照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出院后按照每天40元计算,原审法院认定其护理费为5471.08元;4.营养费1800元。依据鉴定意见,韩柏章的营养期限为60日,结合其伤势,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营养费为1800元;5.后续医疗费18000元。依据鉴定意见,韩柏章目前内固定尚未拆除,待骨折愈合后需拆除内固定,因此该后续医疗费为韩柏章拆除内固定所需,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600元。原审法院依据韩柏章的伤势及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酌情核定其交通费为6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依据韩柏章的实际住院时间29天,原审法院对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8.鉴定费1850元;9.医疗费114078.01元。经审核韩柏章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原审法院认定其医疗费为114078.01元。韩柏章于2013年3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韩柏章认为其身体严重受损致残是因邵兴来雇人殴打引起,黄根法开设麻将场进行营利活动,但未能尽到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义务,故邵兴来和黄根法均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邵兴来已向韩柏章支付150000元费用,扣去医疗费116933.26元,尚余33066.74元已从韩柏章诉请金额中相应扣减。故请求判令:1.邵兴来和黄根法连带赔偿韩柏章人身损害赔偿金等229033元;2.本案诉讼费由邵兴来和黄根法承担。后韩柏章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邵兴来和黄根法连带赔偿韩柏章残疾赔偿金136262元、误工费25434元、护理费9537.75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医疗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合计193983.75元,扣除已支付的33066.74元,尚需赔偿160917元;2.本案诉讼费由邵兴来和黄根法承担。邵兴来在原审中辩称:韩柏章所述与事实不符,韩柏章的伤害并不是邵兴来引起的,当时双方发生口角,是因为韩柏章先致伤邵兴来,邵兴来就叫来了妻子和妹妹送其到医院,后来双方在他人的劝架下,终止了冲突。当时冲突已经平息,韩柏章为逃避责任,过于自信地认为不会受伤而从二楼跳下去,故韩柏章的伤并不是邵兴来所致;如果是邵兴来叫人打伤韩柏章或者邵兴来动手打伤韩柏章的话,对邵兴来的处罚并不只是治安拘留。邵兴来支付给韩柏章的150000元并不是支付给韩柏章的医疗费,而是在邵兴来被拘留期间,韩柏章在邵兴来的家人不明白状况的情况下拿取的,所以该150000元应该返还给邵兴来。综上所述,请求原审法院驳回韩柏章的诉讼请求。黄根法在原审中辩称:黄根法并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韩柏章用麻将牌砸伤邵兴来,是韩柏章个人的行为,韩柏章与邵兴来发生争执的时候,黄根法还劝架了。韩柏章的伤是其自己从二楼跳下去所致。黄根法家中的一张麻将桌仅供朋友娱乐的,所以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原审法院驳回韩柏章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韩柏章与邵兴来因打麻将之事发生争执,后邵兴来叫来其妻子等人至麻将场所,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韩柏章,致韩柏章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之责。邵兴来辩称当时韩柏章为了逃避责任,过于自信地认为不会受伤而从二楼跳下去,韩柏章的伤并不是邵兴来所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柏章躲进房间,从二楼跳下而受伤,与邵兴来等人之前实施的殴打行为等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韩柏章未能妥善处理其与邵兴来之间因打麻将之事而发生的争执,拿起麻将牌往桌上砸,致邵兴来受伤,从而导致双方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韩柏章对该事件的发生以及自身的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之责。黄根法辩称其提供的一张麻将桌仅供朋友娱乐,所以没有保障安全义务的责任,韩柏章的伤与其无关,原审法院认为,韩柏章、邵兴来等人在黄根法的麻将场所打麻将,虽然该麻将场所未办理相关经营执照,但黄根法利用该麻将场所从中获利(抽头),有一定的场所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现韩柏章和邵兴来发生争执,韩柏章从二楼跳下受伤,对此黄根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审理中,韩柏章、邵兴来一致同意邵兴来方的责任,由邵兴来承担,黄根法无意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邵兴来赔偿韩柏章残疾赔偿金136232元、误工费25434元、护理费5471.08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医疗费180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医疗费114078.01元,合计302395.09元的70%,即211676.56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尚需赔偿61676.56元;二、黄根法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数额在31751.48元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韩柏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韩柏章负担1072元,由邵兴来负担687元;鉴定费1850元,由韩柏章负担555元,由邵兴来负担1295元。宣判后,邵兴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缺乏依据。经审理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已被旁人劝开,韩柏章进入房间反锁房门,事件已经平息,邵兴来也没有再进一步采取言语或行动上的过激行为。当时邵兴来满脸是血,急需就医,对韩柏章的人身不构成威胁。韩柏章系自己从二楼跳下受伤,而不是邵兴来直接侵权所致,与邵兴来无任何因果关系,故邵兴来无需对韩柏章因跳楼所致的伤害承担责任。二、韩柏章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或轻微伤,如果其所受伤害与邵兴来有因果关系,那么邵兴来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余姚市公安局仅对邵兴来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足以证明邵兴来对韩柏章跳楼所造成的伤害无需承担责任。三、韩柏章受伤后,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大部分由医保报销,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未扣除该部分医疗费,且韩柏章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病历卡、用药清单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是为治疗本次事件受伤而支出的费用。韩柏章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事实清楚。韩柏章从二楼跳下,与邵兴来的恐吓存在因果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受不同法律调整,余姚市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恰恰能证明邵兴来侵权的事实。一审中韩柏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全部的医疗费票据原件,经质证邵兴来未提出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根法未作答辩。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邵兴来与韩柏章在黄根法经营的麻将场所打麻将时产生纠纷。关于纠纷的经过,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介入调查,并向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案情并制作笔录。综合各方当事人的笔录来看,双方产生争执后,邵兴来打电话叫来其女儿、妹妹、妹夫等,对韩柏章拳打脚踢,旁人劝架遭致邵兴来不满。被旁人劝开后,韩柏章想离开,但邵兴来把门关住,不让韩柏章离开。邵兴来又打电话叫来其妻子和“老表”,再次对韩柏章拳打脚踢,拿杯子砸韩柏章的头部,把韩柏章的头部打肿,还将韩柏章拖到房门口打得无法动弹。邵兴来人多势众,韩柏章没有还手。再次被旁人拉开后,韩柏章被扶到隔壁的房间躲避并反锁了房门,但邵兴来不肯罢休,一直敲门叫韩柏章出来,后韩柏章从二楼房间跳下受伤。邵兴来辩称韩柏章躲进房间后,双方的纠纷已平息,韩柏章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从二楼跳下,与邵兴来等人之前实施的殴打行为无因果关系,故邵兴来对韩柏章跳下致伤的后果无需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邵兴来叫来众人群殴韩柏章,虽有旁人劝架,但韩柏章还是多次被打得无法动弹,现场难以控制,旁人将韩柏章扶到另外的房间暂时躲避,但邵兴来不肯罢休,“很气愤,要韩柏章滚出来”,韩柏章基于恐惧心理无奈从二楼跳下致伤,原审法院认定韩柏章的伤与邵兴来等人之前实施的殴打行为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韩柏章在一审中提交了其主张的医疗费的相关票据,邵兴来经质证,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韩柏章的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邵兴来辩称韩柏章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医保报销,应予扣除,本院认为,医保报销并不能减轻邵兴来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故对邵兴来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上诉人邵兴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