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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录民与洛南县亿鑫尾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民,洛南县亿鑫尾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51-3号申请执行人张录民。被执行人洛南县亿鑫尾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藏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录民与被执行人洛南县亿鑫尾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做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录民于2013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南县亿鑫尾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录民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