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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邢台��行北围支行与范妙莲侵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范妙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该行负责人:孙秀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妙莲,女,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范妙莲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邢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申请再审称:一、范妙莲无权持离婚判决和他人存单要求申请人兑付存款,更无权起诉申请人;二、我行将存款抵扣贷款是落实桥西法院公函的要求,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由我行承���任何责任;三、不审理申请人的反诉没有任何道理;四、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范妙莲与霍申龙在北围营业部的60万元存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妙莲与霍申龙的离婚一案作了终审判决,已将该60万元判归范妙莲所有,范妙莲取得该笔存款的合法所有权。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申请再审称:范妙莲无权持离婚判决和他人存单要求申请人兑付存款,更无权起诉申请人。经审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已将该60万元判归范妙莲所有,范妙莲有权持生效判决和该笔存单要求再审申请人兑付该笔存款。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申请再审又称:我行将存款抵扣贷款是落实桥西法院公函的要求,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由我行承担任何责任。经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存款冻结后��并未出具解冻通知,且再审申请人扣划存款在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便信在后,该扣划存款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申请再审还称:不审理申请人的反诉没有任何道理,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反诉的系拖欠贷款问题,与本案审理的侵权之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范妙莲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后有权持生效判决书要求再审申请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该案二审判决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综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北围支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义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