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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与黎治业、封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黎治业,封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责人:古锦灵,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慧,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办事员。被告:黎治业,男,住高州市。被告:封小燕,女,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诉被告黎治业、封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黎治业、封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邮寄费120元,共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钟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