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明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6003-5。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明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明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8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