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王先、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王先,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华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郦柏根,袁林华,袁永华,裘和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被告:章王先。被告: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王先。被告: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告: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告:绍兴华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土祥。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和贵。被告: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华。被告:郦柏根。被告:袁林华。被告:袁永华。委托代理人:冯坚、董樑。被告:裘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王先、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华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郦柏根、袁林华、袁永华、裘和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章王先(身份证号码:3306211977********)、绍兴依特娜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5684-8)、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2106-8)、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7861-0)、绍兴华一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8098-9)、郦柏根(身份证号码:3306221969********)、袁林华(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裘和贵(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袁永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37元,由原告负担。本公��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