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建成与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自强,李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成,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自强,李学华,李宁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外初字第0018号原告林建成。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自强,董事长。第三人许自强。第三人李学华。第三人李宁。被告以及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朱亚楠,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成与被告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自强、李学华、李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2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9,5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周涛审 判 员 黄洋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