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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建成与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自强,李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成,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自强,李学华,李宁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外初字第0018号原告林建成。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自强,董事长。第三人许自强。第三人李学华。第三人李宁。被告以及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朱亚楠,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成与被告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自强、李学华、李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2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9,5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周涛审 判 员  黄洋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