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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1985年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滑县牛屯镇东街经营一刻章打印门市。在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该门市内伪造滑县劳动局集体招工专用章、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章等国家机关印章14枚;伪造荥阳市城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滑县人民医院诊断专用章、河南省新乡地区延津整流器厂、中国教育教学研究会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8枚;伪造武装部队印章1枚,以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从中获利。2012年11月20日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前去被告人王某某门市内检查时,在抽屉里、卧室床下查获上述物品,并查获激光雕刻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及章坯100余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冯某某、高某某证言,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说明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核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激光雕刻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常永前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振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