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月娥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娥,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66号原告朱月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汉山(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建军,居民。被告颜廷荣,居民。被告李助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娥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9元,减半收取4474.5元,由原告朱月娥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