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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月娥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娥,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66号原告朱月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汉山(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建军,居民。被告颜廷荣,居民。被告李助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娥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军、颜廷荣、李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9元,减半收取4474.5元,由原告朱月娥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