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跃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3)合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宁D561**号小型越野车,载王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从庆城县“皇家一号KTV”出发,当车行至合���县锦坪行政村弯道处时,车辆驶出路东路肩后翻入边沟,致车上乘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受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他乘员无责任。案发后,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履行,王某某家属已向侦查机关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贾某某予以谅解。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书建议贾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证人柳某某、王某乙、柳某甲、程某某、郑某某证言。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水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合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陇通司法鉴定所庆阳分所酒精分析报告;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大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领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及酒后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