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胡庆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89号罪犯胡庆文,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蚌山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胡庆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庆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