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3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10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