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林新物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924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泽贞,公司经理。被告李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林新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