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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甲巴那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甲巴那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33号罪犯甲巴那恰,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文盲,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巴那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4万元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2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甲巴那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30日该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3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甲巴那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甲巴那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甲巴那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甲巴那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庹科玲 来自